> 资讯

大丰:承包鱼塘遭遇强行清退,“民告官”能否讨回公道?

 

刚刚过去的2024年春节,本是万家团圆、普天同庆的日子,但对于江苏盐城市陈飞一家人来说,却是度日如年、无比煎熬。投入巨额资金承包经营的鱼塘,因为遭到有关部门强行清退,死鱼、遛鱼无数,损失达500多万元。而由于案件适用了特别程序,无法上诉、申诉。无奈之下,陈飞于春节前的202417日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时至今日,眼看早已超过了法定审查期限,案件却迟迟没有回音,陈飞不得已又向盐城市中院提出监督申请。但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能否为自己讨回公道,陈飞却不敢抱任何奢望。毕竟,他所要面对的,是以一己之力,对抗强大公权力的“民告官”案件。

承包鱼塘遭遇“退渔还湿”,养殖户被迫签“调解协议”

陈飞承包的鱼塘位于盐城市斗南水产养殖场,总面积511亩。鱼塘原本隶属于上海光明集团旗下的上海市海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最初由陈飞的儿子陈石磊承包经营。202141日,陈飞从儿子手中接管了鱼塘,并向海丰公司缴纳了二年共514350元的租金。

随后,陈飞雇佣了养鱼工,购买了鱼苗、饲料,便投入全部精力一心一意经营起水产养殖生意。

然而刚过了一年,20225,随着国家“退渔还湿”生态恢复工程的实施,海丰公司斗南养殖场向陈飞发放公告,要求其配合“退渔还湿”清退鱼塘。但就鱼塘的清退补偿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3月份,海丰公司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必须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退渔还湿”。双方矛盾由此引发。

如今,事情过去近两年后,回过头来看,陈飞认为,海丰公司当时正是为了逃避补偿义务,才有了之后的一系列精心布局——

海丰公司先是向盐城市大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尽快审理。因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需要一定时间,为了能如期完成“退渔还湿”而免于被追责,海丰公司遂与大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上海农场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委会),共同伪造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调查笔录”等格式文件,先后于202331日和316日通知各养殖户到斗南养殖场办公室和大丰港法庭签字。

“他们采取吓、哄、骗、诈的方式,并要挟说如果不签就起诉养殖户,查封养殖户的银行卡。”陈飞说,养殖户们被迫签了字,但签好的“调解协议”并没有给养殖户,甚至都没让养殖户们看。后来经过上访维权和报警,养殖户才于2023912日拿到了该“调解协议”。

由于最初的承包租赁协议是由儿子陈石磊签订的,陈飞说,所以316日在大丰港法庭签订“调解协议”时,也是由陈石磊签的字。“签字时也不让看内容,只是告诉说‘你是20213月前签的合同,你签完字就与你没有关系了,后面我们就只找你父亲了。’”

调解文件均系伪造,法院司法确认违反法定程序?

2023412日,大丰区法院大丰港法庭对上述一系列格式文件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了民特67号裁定书。直到这时,陈飞说,养殖户们才震惊地发现,他们落入了精心设计好的圈套里。

“哪有什么调委会调解,所有文件都是伪造的。”陈飞说,他向大丰区法院调取了民特67号裁定书的全部卷宗,经甄别调查后发现存在几处明显的问题:一是“调解笔录”显示的调解地点为上海农场调解工作室,但与所拍的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二是“调解协议”没有人民调解员的签字,这与《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不符。三是“司法确认申请书”没有注明申请日期,而且申请书的双方申请人签名,经笔迹比对实际填写的应为大丰港法庭书记员陈婷婷。四是所有调解协议、调解笔录、调查笔录均没有填写当事人详细住址,且内容不实,如其中有“陈石磊答:目前是我在养,养的是鮰鱼”,这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陈飞认为完全可以证明上述一系列文件均系虚构和伪造,是有目的地设置圈套让养殖户钻,所谓的“调解协议”并非出自养殖户们的真实意愿。

而且,陈飞认为,法院的司法确认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以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相关规定,其一,假若陈石磊真的参与了调解,那么他理应提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但本案卷宗里却没有。其二,海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其三,法庭指定的一名审判员并未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且在没有收到确认申请前,就已在提前拟好的调查笔录上签好字了。所有这些,都证明法院在司法确认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500多万

然而,多方反映后,养殖户们并没有等来期待的结果,反而等来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公告。

202367日,陈飞发现鱼塘边贴有法院的执行公告和执行通知,遂先后于2023612日、613日、614日三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大丰区人民法院(2023)民特67号裁定书、执行公告和执行通知。2023825日,法院驳回了陈飞的执行异议申请。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法上诉和申诉,陈飞只好于202417日又向大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时至今日,眼看已超过了法定审查期限,案件却迟迟没有回音,他不得已又向盐城市中院申请监督。

同时,在2023830日收到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后,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陈飞只好于831日起开始卖鱼。但刚卖了没多久,915日陈飞又收到大丰执行局发来的信息,要求其将渔网和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第二天即916日,一支200多人的执行队伍来到陈飞的鱼塘,用绞网强行捕捞,并用挖机开圩放水,致使死鱼、遛鱼无数,初步损失预估达500多万元。而且,陈飞说,执行人员无视《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的相关规定,强行把陈飞夫妇拦在距执行现场1200米的大门外,陈飞的妻子还被处以15天的拘留。

专家:法院错误适用特别程序应予纠正

对于该案,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为保护生态环境,有关部门要求养殖户配合实施“退渔还湿”工程本无可厚非,但本案中,涉事法院错误地适用了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显然,该案均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理应予以纠正。

另外,该案是因为在实施“退渔还湿”过程中,有关部门未就鱼塘的清退补偿标准与养殖户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的。其实类似的事情在处理时不乏可资借鉴的先例,相关部门处理的方式不同,所导致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而对于未达成一致的清退补偿意见而实施强行拆除鱼塘的,法院多判决强拆行为违法,但养殖户的损失已经造成,进一步的赔偿问题又会使涉事双方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

当然也有成功的案例,如有媒体报道,同样是在盐城,射阳法院通过执行和解,顺利执结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带动一批案情类似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系列纠纷得以化解。

报道显示,因退渔还湿需要,射阳县某开发公司多次告知养殖户鱼塘不继续发包,要求让出鱼塘,但36户养殖户在合同到期后一直未能交还塘口,该公司遂诉至射阳法院。案件受理后,该院主动、多次下沉到塘口开展调处工作,先后腾退鱼塘9400余亩,安置渔民31户。对于一直未腾退其余5户,某开发公司申请对其中1户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养殖户已投入的固定资产补偿问题。为妥善解决矛盾,根据前期双方的协调方案,该院提供平台名录里的评估机构供双方协商,以便固定资产评估、议价。执行干警耐心向被执行人讲清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养殖户限期主动腾退塘口。其余案情类似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当事人一并参与商谈,也均达成协议,限期将鱼货处理完毕后主动腾退塘口,从而为万余亩养殖水面退渔还湿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人心的今天,希望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人性化执法,科学合理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资讯

Sandoz reports fourth quarter 2023 sales and full-year 2023 results

2024-03-14

1970-01-01